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环境治理,防治水害、干旱等自然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渠江等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自治县境内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依法征收,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