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自治县的县长由苗族或侗族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要有苗族和侗族人员。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