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苗族侗族人员。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