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