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