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国家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下列内容:(一)畜禽健康状况;(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有害腺体及其他有害物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