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