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执行国家待宰静养有关标准,保证畜禽在自然状态下静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