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市法治建设;
(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六)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