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参阅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