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