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蒙医正骨保护中的医药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三)宣传、实施中医药法规和政策,推广蒙医正骨诊疗技术;
(四)建立蒙医正骨诊疗技术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公示并定期更新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五)组织师承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核或者考试;
(六)开展蒙医正骨诊疗技术人员培训;
(七)组织制定蒙医正骨诊疗技术规范;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设立蒙医正骨行业协会;
(九)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蒙医正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等纳入医疗保险目录;
(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分档次的蒙医正骨医疗收费标准并定期予以修订;
(十一)依法查处利用蒙医正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蒙医正骨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