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蒙医正骨保护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蒙医正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设立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批准、公布本级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扶持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五)培养、引进蒙医正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等蒙医正骨人才,并给予政策支持;

(六)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蒙医正骨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出台、向上申报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器材、药物、制剂、药酒等加工、贮存、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蒙医正骨活动场所、设施;

(九)扶持、发展与蒙医正骨相关的器材、药物、制剂、药酒等研发、生产、销售骨干企业;

(十)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蒙医正骨诊疗技术和传统文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