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蒙医正骨医疗机构,成立蒙医正骨科研机构,建设蒙医正骨展示、传习场所,从事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蒙医正骨保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支持蒙医正骨代表性传承人、名医设立蒙医正骨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