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持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二)调查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三)挖掘、整理、提升蒙医正骨代表性项目、疗法;

(四)奖励为蒙医正骨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蒙医正骨保护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