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法规的报批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