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