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规范内容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