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法规草案前,应当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