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法规草案前,应当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