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监督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湿地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五)做好湿地保护区内的防灾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制定保护工作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湿地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开展参观、游览和其他活动;
(八)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九)依法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农牧、水务、文化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