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