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的;(二)未按规定的路线、范围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游览,并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界碑、标牌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