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危害五当召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