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三十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