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