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