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