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