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审查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