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取消或者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