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取消或者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