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实际需要。

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议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