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建议项目论证情况,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拟列入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