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之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包头人大网、《包头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政府部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