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在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再次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