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