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代表团的要求,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