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建水县人民政府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建水紫陶项目库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
(二)监督建水陶(瓷)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三)指导建水紫陶技艺的传承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开展建水紫陶的宣传、推介、学习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负责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水紫陶市场产品质量监督;
(七)指导紫陶协会、紫陶研究会等组织开展活动;
(八)建立和完善建水紫陶产业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九)协调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十)其他有关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