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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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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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