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