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对符合建水紫陶制作技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技艺人员,应当组织申报或者推荐授予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称号。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