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扶持第二十九条有效建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水紫陶烧制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利用,做好建水紫陶烧制技艺传承人、传习场所、非遗工坊、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支持传承人对建水紫陶烧制技艺的研究、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