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水紫陶烧制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利用,做好建水紫陶烧制技艺传承人、传习场所、非遗工坊、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支持传承人对建水紫陶烧制技艺的研究、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