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水紫陶,是指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建水县紫、白、青、黄、五花等五色陶(瓷)土为原料,采用镇浆制泥、手工拉坯、湿坯人工装饰、雕刻填泥、高温烧成、无釉磨光等工艺制成的紫陶成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