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扶持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水紫陶园区建设,扶持具有市场潜力和生产规模的骨干企业,培育全国知名制陶名家、名企,推进建水紫陶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