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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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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水紫陶园区建设,扶持具有市场潜力和生产规模的骨干企业,培育全国知名制陶名家、名企,推进建水紫陶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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