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共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共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