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和主动申请回避的人员在行政复议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