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