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署,编制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和监测体系,开展数字经济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和监测分析结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