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优良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