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应急管理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智能化监控能力建设和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