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第五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应急管理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智能化监控能力建设和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