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放,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的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以数字技术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综合集成,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构建居家社区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服务与智能服务并行原则,推进数字化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提供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