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数字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